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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薪酬遞延現金收入和任期獎勵是否需要納入綜合收益進行年度結算?

中央企業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工資遞延現金收入和任期獎勵,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企業負責人遞延現金收入和任期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65438號+018)規定的,在2021 12 31之前,

選擇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的,將所得除以12個月取得的金額,按照按月折算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分別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年度績效工資遞延現金收入及任期獎勵×每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詳情可登陸官網,評稅師證書(1+X計稅)。證書是國家認可的,含金量高,在教育部職業技能信息管理平臺可以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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