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督辦的案件;
(三)應監察、司法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五)市局稽查局及審理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案件,不屬於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範圍:
(壹)公安機關已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的;
(二)公安機關尚未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但被查對象為走逃(失聯)企業,並且涉嫌犯罪的;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