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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稅務案件範圍

(壹)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局”)標準為擬處罰金額10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案件,區(地區)稅務局標準為擬處罰金額2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案件;

(二)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督辦的案件;

(三)應監察、司法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五)市局稽查局及審理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案件,不屬於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範圍:

(壹)公安機關已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的;

(二)公安機關尚未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但被查對象為走逃(失聯)企業,並且涉嫌犯罪的;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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