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重大稅務案件應當批準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理決定,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審理決定的,經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補充調查、請示上級機關或征求有權機關意見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擴展資料
預防措施:
方法未經授權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的基本要求是禁止的,因為他/她的職責嚴格依法給予行政主體白履行職責,法律的適用範圍並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權力,不超越法律權限違法的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不足將導致程序違法。
“主要稅務個案方法(試行)”(國水法[2001]21號)(該規範性文件已完全廢止)根據第11條第1款規定:審判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移送案件材料後。
根據初步情況作出以下處理:想清楚,證據確鑿,符合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正確的處理適當的觀點,在《重大稅務案件建議同意計劃處理,審判委員會董事或授權副主任批準後,準備壹個稅務處理決定的名義審判委員會機關,審計部門來執行。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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