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受理人員初審合格後,出具受理通知書或申請材料回執;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第二步: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通知書》,並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三步:5個工作日後(申請材料實質內容需要核實的除外),申請人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證窗口換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註冊。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