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2)職工福利費。
(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6)非貨幣福利。
(七)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八)與獲得員工提供的服務有關的其他費用。
對於“職工福利費”的核算範圍,新準則沒有進壹步規範。在處理企業實務時,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中所述的範圍核算進行操作。主要包括:
(壹)未單獨履行社會職能的企業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店、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和維護費用,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勞務費。
(二)員工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補貼和非貨幣福利。,包括企業支付給異地出差職工的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的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助、職工食堂救濟費、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差旅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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