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
第四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流程需要外經貿局和工商局審批,稅務登記證需要變更。手續復雜,壹般情況下外經貿局會很快批準增資,但不會輕易同意減資,所以即使符合上述法律條件,辦理手續也非常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