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
(四)出國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非市、縣(市、區)戶籍的農民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再在市、縣(市、區)就業的;
(六)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城市的轉移和結賬。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有產權的自住住房;
(二)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
(三)職工本人或配偶在工作地點無自有產權住房,租住自住住房的;
(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有特殊困難的職工家庭;
(五)職工本人、配偶及無經濟來源的子女患重大疾病或發生重大傷害事故,其年度醫療費用或自費處理事故費用超過當年家庭收入,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六)自然災害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給家庭造成重大損失,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職工本人(* * *所有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其賬戶內余額不足的,也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但須經被提取人書面同意。
符合上述提取條件的,職工申請提取時,其配偶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且逾期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用於還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