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用固定資產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號,2012)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用固定資產,屬於下列兩種情形的,可以按照簡易辦法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修改為“可以按照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按照簡易辦法減按2%征收增值稅”):
1.納稅人購買或者自制固定資產,並在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將該固定資產出售的,為小規模納稅人。
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按簡易方法征收增值稅的應稅行為,其出售的固定資產按規定不能抵扣且進項稅額不抵扣。
同時,對壹般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不可抵扣且未按《條例》第十條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減半征收增值稅,稅率為4%。
進項稅在購買時扣除的,在辦理時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