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資公告是公司資本過剩或經營項目發生變化時,根據業務實際情況減少註冊資本的行為。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可在當地市政公共報紙上發表。
減資公告要求:壹般內資企業發布壹次,外資、合資企業發布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