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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車輛購置稅退稅

車輛購置稅退稅的計算方法如下:

1,主管稅務機關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每隔1年,扣除已繳納稅款的10%,計算退稅額;不足1年的,按照已繳稅款全額退還;

2.車輛購置稅是我國對購買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現行車輛購置稅法基本規範從2001 1 1開始實施;

3.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是指購買、進口、生產、捐贈、獲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的應稅車輛(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和農用運輸車)的單位和個人。

以應稅價值購買的汽車:

1.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向銷售者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不含增值稅;

2、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值,為海關完稅價格加關稅和消費稅;

3.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含增值稅;

4.納稅人通過捐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按照購買應稅車輛時有關文件載明的價格確定應稅價值,不含增值稅。

綜上所述,車輛返還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的,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每1年抵扣10%的已繳稅款。不足1年的,按照已繳稅款全額退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四條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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