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方法: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車主在申請補辦完稅證明前應在《中國稅務報》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指定的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填寫《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以下簡稱補證申請表)。
第二十條納稅人在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前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納稅人提供的車購稅繳稅憑證或主管稅務機關車購稅繳稅憑證留存聯,車輛合格證明,遺失聲明予以補辦。
第二十壹條車主在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後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車主向原發證稅務機關申請換、補,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車主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遺失聲明核發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
補充:
車主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見附件5,以下簡稱變動表》,並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退還車主,復印件及完稅證明正本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主管稅務機關對過戶車輛核發新的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