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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怎麽補辦?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19、20、20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有如下規定:

完稅證明毀損、遺失的,車主在申請補領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前,應在《中國稅務報》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指定的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並填寫《補領(補發)申請表》。

納稅人的完稅證明在辦理車輛登記前毀損、遺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車輛合格證和遺失聲明進行補發。

辦理車輛登記後,車主完稅證明毀損、遺失的,應向原發證稅務機關申請補領、補發,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主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開具原完稅證明(復印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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