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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營業務質量賠償能否從對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中抵扣?

根據國稅發[2000]84號文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的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貴公司因產品質量問題按照合同或法律規定向對方公司支付的質量賠償金,已構成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成本費用的壹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稅發[2003]17號文件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只要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經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即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計算當期進項稅額並申報當期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如果貴公司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並與對方公司簽訂了貨物購銷合同,且也符合上述文件的相關規定,則可以在收到對方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進行如下賬務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或相關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應收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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