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嚴格區分“首次違規不予處罰”的範疇。推行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清單制度的目的體現在兩個方面:促進稅收執法部門和企業快速簡便解決問題,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率,促進稅收遵從;為了更好地服務納稅人,讓執法方式更好地適應市場變化,更好地優化營商環境。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只要是“初犯”,就壹定不能處罰。如果企業亂違反稅法免於處罰,壹些主動的、惡意的違法行為就會逍遙法外,破壞了營商環境,對自覺守法的企業也不公平。因此,在實際工作中,稅務機關壹定要做好區分是否屬於“首次違規不予處罰”的範疇。
二是“首犯不罰”要求嚴格執行裁量基準制度。具體執行中如何界定“先違不罰”的涉稅事項清單,如何區別對待,如何真正做到公平正義,需要做更多具體細致的工作,將區分的標準設定得更細致,要求更明確,避免基層在執法過程中自由裁量權過大。要加強“首違不罰”清單和裁量基準的配套執行,壓縮執法人員自由裁量的空間,防止執法人員濫用自由裁量權造成“首違不罰”的負面效應,避免自作主張、擅自使用“首違不罰”帶來的執法風險。
法律依據:《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第十壹條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初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內改正的,不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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