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續:
車輛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變更事項,收回號牌、行駛證,核發有效期為30日的臨時號牌,將機動車檔案交由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內到住所地車管所申請機動車轉入。
所需材料:
1、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行駛證;
4、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1、車不回來不能辦理此業務。
2、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3、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新《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從2012年1月1日起,明確取消車輛購置稅過戶手續,即提取小檔,為納稅人減負。購買二手車時,購買者須向原車主索要《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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