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試點內容
(1)試點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者從事其他應稅活動需要開具專用合法票證的,可以通過新的增值稅票證管理系統自行開具,主管稅務機關不再為其開具。試點納稅人銷售已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用合法票證的,仍需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二)主管稅務機關為試點納稅人核定的單張專用合法票證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000元。
(三)試點納稅人憑開具的專用合法票證應繳納的稅款,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按照3%和5%的征收率,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第2欄和第5欄“本期數”對應欄目中填寫當期開具的專用合法票證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