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跨縣(市、區)建築勞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公告編號17,2016):第十二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的,應當向建築勞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但自應當預繳稅款的月份起超過六個月未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條例》的規定繳納稅款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未按本辦法納稅的,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