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公司時註冊資金不可以隨便寫,工商局會驗資的。
新《公司法》註冊資本規定,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的註冊資本管理辦法由實繳制變更為認繳制。這壹變化,使得在註冊公司填寫註冊資本時有了很大的靈活性。對於新設公司的創業者,是壹項重大利好。
註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註冊資金依據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繳資金比註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註冊資金就是企業全部財產的貨幣表現,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是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營範圍和方式的主要依據。
擴展資料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8日決定,對《公司法》作出修改,並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細來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首先,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
取消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壹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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