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2、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
3、領取營業執照;
4、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點刻制印章;
5、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