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提供資料。
2.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3.納稅人提交的證件、資料齊全,稅務登記表內容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當日辦理並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提交的證件、資料不齊全或者稅務登記表內容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當場通知其補正或者重新填寫。
4.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在其稅務登記證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稅務機關不再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
風險提示: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壹)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
(二)相關合同、章程和協議;
(三)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文件和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