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 土地增值稅 的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 1、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 轉讓房地產 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1) 取得土地使用權 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2)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2、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上面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為增值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