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統壹發票的使用範圍包括:建築、安裝、修理、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
(1)建築。建築,是指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包括安裝或加裝與建築物相連接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臺,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
(2)安裝。安裝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學實驗設備等各種設備的組裝和安裝,包括與設備連接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安裝以及已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和油漆。
《建築業發票》為電腦三聯發票。第壹聯發票聯(付款方付款憑證打印為棕色),第二聯記賬聯(收款方記賬憑證打印為紅色),第三聯存根聯(收款方留存,打印顏色為黑色);發票代碼和發票號以黑色打印;規格為241mm×177mm(附票樣)。建築業發票存根由稅務機關代建築業留存。
“建築業發票”軟件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開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通知的規定,選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和建築業營業稅項目管理軟件信息傳輸和比對要求的房地產和建築業申報開票軟件,開具建築業發票。
對不具備計算機開具發票條件的地區,需要手工開具發票的,由省級稅務機關按照建築發票樣本的規格和內容統壹印制手工版發票,機碼、機號、機號、稅控碼可暫不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