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查封停車位的使用權。法院可以查封出租車位,但不影響承租人繼續使用。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五十五條,人民法院指定由被保全人保管的財產,繼續使用對財產價值沒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被保全人繼續使用;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動用人民法院保管或者他人委托保管或者申請保管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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