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經濟法律工作”、“從事稅務業務”、“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從事稅務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計計算。
2“從事經濟、法律工作”具體包括從事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工作。
3“非經濟類、法律類”是指除經濟學、會計學、統計學、審計學、法學以外的其他專業。
4.“從事稅收業務”是指從事稅收征管、計劃統計、稅收法規研究、政策執行和解釋、稅務稽查、稽查和調查、案件辦理和調查、涉稅事項處理和專門從事稅收理論研究、宣傳教育等具體工作。
5.“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是指直接在稅務代理機構從事代理業務,在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從事業務工作。
6 .“從事稅收工作”是指在稅務部門或其他單位直接從事稅收業務。
7.符合報名條件的港澳居民,需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專以上學歷或學士學位證書;從事經濟、法律或稅務代理工作的年限證明及港澳居民身份證。
8.符合報名條件的臺灣省居民報名時,須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以及其工作單位出具的從事相應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上述報名條件中規定的專業工作年限截止時間為65438+2009年2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