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撤銷權的行使應具備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條件。從客觀方面看,應該具備以下條件: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後,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債權成立之前發生上述行為,此時債權尚不存在,不能認為該行為對債權造成損害。且債務人為上述處分行為後債權人仍與債務人發生法律關系,表明債權人願意承擔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自不得請求撤銷債務人發生在先的行為,所以債務人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債權有效成立之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壹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