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人向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
2、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報告和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收到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並將初審(申請報告)通過的材料報送國家稅務總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3、國家稅務總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對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2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並出具批準文件。
4、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答復文件之日起10日內通知合夥人。
5、註冊稅務師、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在委托人自願的前提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開展業務,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