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的行政區域壹般分為以下三個層級:壹是省級行政區劃,即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目前,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以外,我國大陸的省級行政區域已有22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二是縣級行政區劃,包括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三是鄉級行政區劃,包括鄉、民族鄉、鎮。而在設立自治州和設區的市的地方,行政區劃則是分為四級的:壹是省、自治區;二是自治州、設區的市;三是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四是鄉、民族鄉、鎮。實際上,現在大多數地方的行政區劃都是分為四個層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壹)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壹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