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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壹道考試計稅題的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6號)規定:“對到期前轉讓或向非發行人購買的企業國債持有期間尚未支付的債務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債務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債務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企業轉讓或到期支付政府債券取得的收益,應當扣除購買政府債券的成本,扣除持有期間的債務利息收入和交易過程中的相關稅費後的余額,為企業轉讓政府債券的利得(損失)。企業轉讓國債,應視為轉讓財產,其取得的收益(損失)應作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不確定會不會扣除上壹年的利息,國債也可能到期壹次還本付息。根據題目給出的信息,正常的理解是之前的700天沒有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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