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學歷條件報名的普通國內考生需要考五個科目:《稅法(壹)》、《稅法(二)》、《稅務代理實務》、《財務與會計》、《稅收相關法律》;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香港居民參加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115號)精神,從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正式會員的香港居民,可免試《財務與會計》壹個科目,只參加其余四個科目的考試。 按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稅收工作滿兩年的人員,可免試《稅法(壹)》、《稅法(二)》和《財務與會計》三個科目,只參加《稅務代理實務》和《稅收相關法律》兩個科目的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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