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判決因鑒定、公告、檢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保管、儲存、運輸、船舶監管等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訴訟過程中應當由當事人直接支付,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