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未按規定註銷稅務登記證件的,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