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按稅收規定進行清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申報。
二、填報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填報。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標有*行次由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標有#行次由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填報;其他行次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均填報。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以外的納稅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內容根據其負債情況分析填報。
2.“賬面價值(1)”列: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負債賬面價值的金額。
3.“計稅基礎(2)”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負債計稅基礎的金額,即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收規定予以扣除金額的余額。
4.“清償金額(3)”列: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各項負債的清償金額。 5.“負債清償損益(4)”列:填報納稅人各項負債計稅基礎減除其清償金額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