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因解散、破產、被撤銷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前,向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受理後結清稅款。按規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註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0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