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證過期,沒有及時辦延期,需要交錢。3個月的有效期,6個月內進行核銷,超過6個月是要進行罰款。外經證需要註銷,納稅人應持證明,在證明有效期屆滿10日內,回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證明繳銷手續。壹旦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壹地累計超過180天的,則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而成為營業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固定業戶。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按照壹地壹證的原則,發放《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壹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註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壹)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二)《外管證》。
納稅人在《外管證》註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並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