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分公司與設立駐外辦事處的區別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壹、職能上不同。
辦事處只能做銷售協調,不能經營;分公司能與客戶簽合同,開發票,全面展開業務,這是兩種分支機構最重要的區別。
二、稅收待遇不同。分公司、辦事處稅收待遇不同,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上。
從企業所得稅看,辦事處由於不能從事經營活動,沒有業務收入,不存在利潤,也就沒有應納稅所得額,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於分公司而言,企業所得稅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也可以匯總後由總公司集中繳納。
對於由總公司匯總繳納的,由總公司所在地國稅局開具企業所得稅已在總機構匯總繳納的證明,分公司憑此證明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相關手續。壹般來說,匯總納稅優於獨立納稅,因為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盈、虧可以相互彌補。
從增值稅上看,辦事處由於不從事經營活動,所以在當地無需繳納增值稅;而分公司的經營活動必須在當地繳納增值稅。
三、主體地位上不同。辦事處是沒有公司性質的,所有的壹切都得從總公司走,包括開票、收款。因此,辦事處只是協調角色。分公司具有壹定經營能力,具有壹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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