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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責任——從大學生訴首都在線和李翔侵權案談起(案例分析)

這個案件發生在1998年,所以只能適用著作權法。如果發生在今天,那麽應該適用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條例。根據ISP(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通知刪除義務,首都在線可以在合理時間內刪除侵權內容,可以免除責任。

李翔侵犯了原告的版權。其答辯稱,“原告出版的《考研致勝經典》壹書與出版機關的相關批準文件不符,未能提供原作者允許其使用該作品的全部證據。因此,原告不享有該書的著作權”。這句話本身錯誤百出。版權和主管部門的批準有什麽關系?版權的產生是壹種事實行為。即使是未經原作者同意的匯編,只要是原創的,就仍然是新作品(但著作權的行使必須得到原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就是侵權)。

判斷內容:《考研勝利》收錄了《大學生》雜誌的編輯思想,享有版權。但李翔未經許可在其個人網站上發布相關內容的行為已構成侵權,故判定其未經許可,不得在其個人網站上發布與《考研勝利的選拔與安排》相同的內容;應在“首都在線263”個人主頁頻道首頁發布道歉聲明,同時賠償《大學生》雜誌經濟損失5000元;景訊公司收到律師函後采取了相應措施,故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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