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有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為他人或者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假發行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假發行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開具發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發票開具的相關要求規定:
1.印制和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
2、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支付貨款時,都應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