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2.轉讓協議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合理;
3.公司的債務和稅款是否已經清償;
4、原公司用於安置員工的證明;
5.移交公司的會計賬簿、財務報告、印章和其他重要資料。
公司轉讓是指公司在不解散的情況下,將其全部經營活動(包括全部資產和負債)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讓給另壹個企業(以下簡稱接收企業),以換取股權(包括股份或股票等。)代表接受企業的資本,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全部經營活動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購買股份。原則上,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應劃分為公允價值出售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重大資產轉讓或者對外擔保等事項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對上述事項進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