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公告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
第三條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按照《通知》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資產損失)。
第四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在實際發生並經過會計處理的當年申報扣除;合法資產損失應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證明該資產已符合確認合法資產損失條件並已進行賬務處理的年度申報中予以扣除。
第五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然後在稅前扣除。未申報的虧損不得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