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和街道辦不是壹回事。
街道辦和居委會是幫扶與被幫扶、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不是隸屬關系。
即居委會有義務協助街道辦事處處理社會事務,也有義務接受街道辦事處的指導。
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條居民委員會的任務是: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做好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第二十條需要居民委員會或者它所屬的委員會協助的工作,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征得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的同意,並統壹安排。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可以對居民委員會的有關下屬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