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公司以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權(票)溢價即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也不屬於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資本溢價不屬於上述應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範圍,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