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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公積轉為負債,負債和資產等額剝離給股東,是否需要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信用社改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份增值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發[1998]289號)規定,城市信用社改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按“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由城市合作銀行負責代扣代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及派發紅股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所稱“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份溢價發行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個人將這部分股本轉為股本所取得的金額不征稅,其他不符合此的資本公積分配到個人收入中。

此外,《關於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2005〕319號)規定,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實際情況,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後投資企業,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時有收入的,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這壹規定不同於對企業作為投資者對外投資評估征收增值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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