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資產轉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對國有土地、房屋權屬進行行政調整和轉讓的單位,免征契稅。
屬於同壹投資者的企業之間轉讓土地、房屋權屬,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壹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之間轉讓土地、房屋權屬,以及同壹自然人與其全資企業、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之間轉讓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所有權向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轉讓,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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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10月2018 1至2020年2月1執行31。本通知發布前,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涉及的契稅尚未辦理的,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照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