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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重組的稅務

依據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重組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所得稅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被合並企業的虧損額可由合並企業彌補,可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同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規定,上述可由合並企業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是指按《稅法》規定的剩余結轉年限內,每年可由合並企業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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