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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重組去的資產,進項可以抵扣嗎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稱“被重組企業”)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壹並轉讓給其他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稱“重組企業”),並按程序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重組企業可憑《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產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以下簡稱《轉移單》)繼續抵扣被重組企業尚未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轉移單》的格式包含重組雙方(多方重組的也需重組方與被重組方壹壹填寫)名稱、稅務登記號碼、工商執照號碼、被重組企業最後壹次增值稅納稅申報所屬期、尚未抵扣的留抵進項稅額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內容。

不過,該《轉移單》必須經被重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對資產重組相關資料、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嚴格審核後,由被重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並轉交給重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重組企業收到經其主管稅務機關核對確認無誤的《轉移單》後,方可將被重組企業在重組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繼續在本企業申報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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