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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實行從價計征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

實行從量計征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

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自用於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量。

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按照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

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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