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法有關規定,投資企業享有的被投資企業凈利潤份額,應在被投資企業實際分配利潤時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未進行實際分配的,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可以看出,企業因權益法核算而確認的投資收益,在會計上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上需要在被投資企業實際分配利潤時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會計法和稅法之間存在差異。
此外,標題中的子公司享受“免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假設子公司適用稅率(即子公司“免稅”稅收優惠政策下適用的稅率,下同)也是33%。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企業取得子公司分配的利潤時,不需要納稅。
再次假設子公司適用稅率為24%。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企業在取得子公司分配的利潤時,需要補稅(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子公司分配利潤* (3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