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部經營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非銀行企業內部經營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企業間支付的管理費:根據原外商投資稅法規定,企業不得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管理費。該條改變了原外商投資稅法的規定,明確規定企業接受關聯方或非關聯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務而發生的管理費不得扣除。
擴展數據;
提供管理服務的管理費確實發生在屬於不同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的,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的原則確定管理服務的價格,並作為企業正常的人工成本進行稅務處理,不得以分攤方式在稅前扣除管理費,避免重復扣除。
從企業所得稅的角度來說,辦事處因為不能從事經營活動,沒有業務收入,沒有利潤,所以沒有應稅收入,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於分公司,企業所得稅可以由分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也可以由總機構代收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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