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規定,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具體清算程序如下。1.成立清算小組,開始清算。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並登記債權,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債權。3.清算組應當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4.資產處置,包括收回應收賬款、出售非貨幣性資產等。其中,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經稅務機關批準後方可扣除損失。5.還清債務。公司財產(不包括擔保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應按法定順序清償債務,即支付員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6.剩余財產的分配。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清償債務後有盈余的,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持股比例分配給投資者,盈余財產的分配視同對外銷售,確認隱藏的利得或者損失。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7.制作清算報告,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上一篇:稅務局能給專家評標費開發票嗎?下一篇:總賬會計做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