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六章的相關規定,全部房產在父母名下,子女在工作單位無房產的,可以出租父母房產,簽訂租賃協議並留存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等相關資料備查,即使房屋租金不足定額扣除標準的,仍可按照當地標準執行。那麽是不是所有當地居民都這樣做才能達到避稅的效果呢?別忘了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反避稅條款。
子女在租住父母房產時,需要有獨立交易的原則。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合理進行納稅調整:
(壹)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無正當理由減少個人或其關聯方應納稅額的;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企業,或者在居民個人控制的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設立的企業,沒有合理的經營需要,不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
(三)個人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其他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稅的,應當補稅,並依法收取利息。
由於父母子女屬於關聯方,除了說明獨立交易原則外,還需要考慮繳納房產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等附加稅。
結論是:在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前提下,子女在租住父母房產時完全可以扣除房屋租賃費用,但租房時要考慮租金收入的所有稅費。